(2015)晋执行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小铃与许信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小铃,许信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行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铃,女,汉族,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许信慧,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赵小铃与被执行人许信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依据已生效依据已生效(2015)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64840元(2013.8-2014.12)及延期履行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520元;三、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邮局以查无此人,予以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被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录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照准。此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按约履行,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谢延文执行员 郑雄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荣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时间:2015年11月13日15:30至15:40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员XX琴执行员郑雄俊执行员谢延文记录人:谢延文合议内容:一、经办人XX琴汇报案件情况。关于本院(2015)晋执行字第591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64840元(2013.8-2014.12)及延期履行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520元;三、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收取)。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照准。此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拟:终结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现报请合议庭评议。二、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意见。谢延文:同意经办人意见。郑雄俊:同意经办人意见。三、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