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祖年、莫兆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年,莫兆棋,莫展旺,吴祖年,莫兆棋,莫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年,住广西容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莫兆棋,住广西容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莫展旺,住广西容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吴祖年与被执行人莫兆棋、莫展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兆棋、莫展旺应赔偿17894.2元给申请执行人吴祖年,被执行人莫兆棋应赔偿36209.81元给申请执行人吴祖年,被执行人莫兆棋负担受理费567元,被执行人莫兆棋、莫展旺负担执行费3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