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红申请执行张伟、陈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曹红,女,汉族,43岁,住浉河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43岁,住浉河区。被执行人陈诗勇,男,汉族,47岁,住平桥区。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伟所有的豫S号猎豹小型汽车及豫S号江淮小型汽车依法予以查封,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抵押。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逾期将对上述所查封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