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22日,被告人潘某在其经营的德庆县凤村镇大花坛金华照相馆背后二排街游戏机室,放置1台跑马机提供给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赌博,非法盈利约9000元。经依法鉴定,该台跑马机具有赌博功能,可同时供15人进行赌博活动。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德检刑量建(2015)14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潘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22日间,被告人潘某在其经营的德庆县凤村镇金华照相馆后面二排街游戏机室内,放置1台跑马机提供给他人进行投币赌博,其中多数是未成年人。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9000元。经依法鉴定,该台跑马机具有赌博功能,可同时供15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7月22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起获部分赌博用具及赃款人民币3983.2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记帐便条、抓获经过、(德)公治机认定字(2014)第009号认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进行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查获现场扣押款3983.2元,予以没收,连同被告人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17元,一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