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龙丽妃与栾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丽妃,栾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65-1号申请人龙丽妃,广西柳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栾清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龙丽妃与被执行人栾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栾清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妻子杨洁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偿还了本案的执行款及负担了执行费,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