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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8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