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8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