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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勇与托克托县旋风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勇,托克托县旋风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王佃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男,汉族,1960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克托县旋风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郝剑飞,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常践,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第三人王佃金,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上诉人赵勇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09)四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即318.5元,由上诉人赵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君审 判 员  荆 茂代理审判员  赵 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强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