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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传正与被执行人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传正,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曾传正,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蒋坝村油房组。法定代表人廖庆,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