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爱军与张鹏、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军,张鹏,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山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肖爱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鹤壁市。被告张鹏,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与县。被告刘斌,男,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爱军与被告张鹏、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0日,被告张鹏向原告肖爱军借款160000元,2013年8月23日被告刘斌为张鹏担保,2013年12月5日还款30000元,剩余13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本院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人信息不祥,且被告并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额退还原告肖爱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