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继泉与肖云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继泉,肖云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吴继泉。被执行人肖云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肖云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云雅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云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肖云雅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云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肖云雅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车辆。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肖云雅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