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辩护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高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金某的堂妹蔡某甲离家出走,离家期间,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以及李某、刘某某等人在一起。5月12日,蔡某甲的父亲蔡某某将其找到并告知了金某此事。后金某询问蔡某��为何没有回家,蔡某甲骗称自己受到蔡某某的威胁和殴打。当日23时许,金某通过李某甲将蔡某某约到本县鱼岳镇东岳路“咱家菜”餐馆前,在蔡某甲对蔡某某进行辩认后,金某掌掴了蔡某某并持木棍将蔡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医疗费用3万元整。起诉认定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辩和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对起诉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金某的表妹蔡某甲(实验中学学生)和邓某某、杨某、李某(南嘉中学���生)几位女学生在三湖连江玩时,先后遇蔡某某、刘某某二人,六人一同先后在“君宜宾馆”、“1+1宾馆”、“兴隆宾馆”开房玩耍。在此期间,蔡某甲的父亲蔡某某多方派人寻找,5月12日,在新街镇将蔡某甲找到后,询问蔡某甲为何没有回家,蔡某甲因怕受父母责备,谎称自己受到蔡某某的威胁和殴打。蔡父遂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金某。当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李某甲将蔡某某约到本县鱼岳镇东岳路“咱家菜”餐馆前,在蔡某甲对蔡某某进行指认后,被告人金某掌掴了蔡某某并持木棍将蔡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医疗费用3万元整。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金某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5.5万元(包括在公安局支付赔偿款),蔡某某对被告人金某予以谅解。认定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蔡某某陈述:陈述了被被告人金某殴打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实情节;2、证人蔡某甲、杨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9日至12日,蔡某甲离家出走期间,和杨竿、李某、蔡某某、刘某某一起玩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3、证人唐某某、胡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金某邀约他人殴打蔡某某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发经过;4、调解笔录、领款凭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嘉司鉴(2015)临鉴字第202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被打伤导致∏级脑外伤,双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右侧颞骨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6、被告人金某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及归案情况。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合,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职审员杜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