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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胡万地,陈永宝,温州正驰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赵肖夫。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青。被执行人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品。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巨林。被执行人陈冬青。被执行人胡万地。被执行人陈永宝。被执行人温州正驰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微。被执行人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平。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胡万地、陈永宝、温州正驰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乐清市宏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同时,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正由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协商���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同时,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有财产正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 世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