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施芳倪与刘升亮、施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芳倪,刘升亮,施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施芳倪。被执行人刘升亮。被执行人施小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芳倪与被执行人刘升亮、施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小莲位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仲恺大道南28号御林苑A栋1单元17层01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升亮、施小莲在广东省惠州市添乐蛋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执行597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