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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丽朵、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朵,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褚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异字第00047号异议人韩丽朵。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作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街新建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褚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褚敬。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褚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韩丽朵对本院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连执字第03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经本院传票传唤,韩丽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异议作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戴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