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廖仁国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仁国,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廖仁国,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杨华,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仁国与被执行人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华拥有“长安”牌小型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334**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