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余XX,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被执行人王XX,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被执行人王XX,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本院在执行余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余XX以人民法院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