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准噶尔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准噶尔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准噶尔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袁海萍,女,汉族,33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55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克拉玛依市准噶尔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克民小额初字第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英的存款150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晓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