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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莉、郑一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莉莉,郑一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福。被告孙莉莉。被告郑一薄。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莉、郑一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