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莉、郑一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莉莉,郑一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福。被告孙莉莉。被告郑一薄。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莉、郑一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