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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吉祥富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洋河镇人民政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吉祥富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胶州市洋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吉祥富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德,经理。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苑善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胶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09)胶执字第771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恢字第216号,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共交纳案款1216028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延迟履行金放弃执行,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胶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泽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