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宇航机械厂与王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宇航机械厂,王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813-1号原告获嘉县宇航机械厂负责人:江树艳被告王庆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宇航机械厂诉被告王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宇航机械厂在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王庆胜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嵬审判员 郭亮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