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莎莎与毛红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莎莎,毛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47-1号申请执行人李莎莎。被执行人毛红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前涛申请被执行李如意、陈安丰、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