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41号罪犯王磊,男,满族,高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内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0日投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8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截止2015年9月30日,剩余刑期七年零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磊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七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