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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坤、王立春、曹承志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王坤,王立春,曹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法定代表人:王茂顺,行长。被执行人:王坤,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被执行人:王立春,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被执行人:曹承志,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坤、王立春、曹承志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