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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崔久刚与马吉特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久刚,马吉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崔久刚,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马吉特,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久刚与被执行人马吉特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已执行标的额4.6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王中华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