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诉被告曾景清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曾景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负责人宋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巍,男。委托代理人王春,女。被告曾景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曾景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