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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74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