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乔某甲、鲁山县笫二十六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乔某甲,鲁山县笫二十六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法定代理人魏新建,农民,被执行人乔某甲。法定代理人乔自力,农民,被执行人鲁山县笫二十六初级中学,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锡昆,校长魏某甲与乔某甲、鲁山县笫二十六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赔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憨审判员 周振祥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军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