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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