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