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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邱亚江与查仁亚、查八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亚江,查仁亚,查八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邱亚江。被告:查仁亚。被告:查八斤。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亚江诉被告查八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亚江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涵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