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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国欣与董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欣,董巧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937号原告曹国欣。被告董巧玲。原告曹国欣诉被告董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共计付给朱青来6万元盖房款,这6万元包括1-3层主体结束。现已建成1-2层主体,3层房顶为钢结构,订有合同,可朱青来收完6万元后,迟迟不建三层房顶,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找到朱青来,经商议朱青来同意退还原告三层房顶9000元,因朱青来当时说没钱,这段时间再给原告,原告当时不同意,由朱青来朋友董巧玲担保,朱青来不给,由被告付给,并于2014年12月21日给原告写欠条一张,欠条有董巧玲签字,欠盖房款9000元,定于2014年12月28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9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朱青来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朱青来承建原告住宅大约300㎡,每平方米295元,三楼为钢瓦结构,每平方米147.5元,一楼建到放置楼板付3万元,主体结束付6万元,包括顶,2-3楼由原告直接付给运材料车辆,每五天付一次工人工资,如材料款不能按时付影响进度,原告应赔付误工费。朱青来在二层楼房完工后,将建钢结构房时,以购买建筑材料不方便为由,要求原告预付建房款至6万元。原告付款后,朱青来因无钱承建未将住宅完工,剩余第三层房顶未建。2014年12月21日,原告与朱青来协商,朱青来同意返还建房款9000元,被告作为朱青来的朋友为该款担保,并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12月28日将欠款9000元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付。本院认为:被告为朱青来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房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国欣建房款九千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沛审 判 员  赵 晖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