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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邓某甲诉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52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刚,系遂宁市射洪县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某甲,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邓某乙,男,生于1944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邓某丙,女,生于1946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邓某丁,男,生于1957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邓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李某某、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邓某甲撤回起诉。二.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伟民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