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广州市白云区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1542。被告刘某甲,男,汉族,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林村人,现住址,身份证号码×××0512。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日起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分别��××××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因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庭,经常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就毒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不敢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解除双方的痛苦,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乙、女儿刘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周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三、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四、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儿子刘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女儿刘某丙于××××年××月××��出生。被告刘某甲不到庭,亦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合法,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自行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婚后双方在广州租屋居住,半年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及原告怀疑被告吸毒而争吵,2013年9月,原告因不堪忍受遂带子女搬走,后与被告没再联系,双方分居至今。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本应珍惜家庭幸福。但由于婚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及原告怀疑被告吸毒而争吵,原告于2013年9月带子女离开被告至今双方没再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儿子刘某乙、女儿刘某丙均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因儿子和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较适宜,原告请求自行承担抚养费,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双方的婚生儿子刘某乙、女儿刘某丙由原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陈 智 平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