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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宗金兰与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金兰,刘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宗金兰,居民。被告刘玉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金兰与被告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金兰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宗金兰承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