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宗金兰与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金兰,刘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宗金兰,居民。被告刘玉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金兰与被告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金兰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金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宗金兰承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