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刘红、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刘红,刘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张丽英,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红,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媛,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丽英诉被告刘红、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