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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刘红、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刘红,刘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张丽英,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红,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媛,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丽英诉被告刘红、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