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