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洪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村委会西50米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太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军超,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奎,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洪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存 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燕萍书记员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