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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亚洛威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蓉针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亚洛威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蓉针织品有限公司,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朱锋,张静,朱宝林,马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冯一青。被执行人:慈溪亚洛威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锋。被执行人:慈溪市海蓉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菊。被执行人: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被执行人: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滨鸿。被执行人:朱锋。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朱宝林。被执行人:马亚菊。(2014)甬慈商初字第1060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亚洛威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蓉针织品有限公司、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朱锋、张静、朱宝林、马亚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亚洛威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蓉针织品有限公司、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朱锋、张静、朱宝林、马亚菊尚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3807829.9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680元,执行费69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1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