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冯某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某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