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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冯某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某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