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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玉兰与唐玉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兰,唐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兰。被执行人唐玉源。证件号码450221195012100930。唐玉兰与唐玉源人格权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玉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玉兰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玉源支付赔偿款200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玉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注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玉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玉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玉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玉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