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陆肇飞、罗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陆肇飞,罗春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韦毅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田裕,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凌维义,该行职工。被告陆肇飞。被告罗春妹。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被告陆肇飞、罗春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7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720元(已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丽萍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宣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