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方坤与卓庆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坤,卓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方坤。被执行人卓庆刚。关于赵方坤申请执行卓庆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本案全部案件款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