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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漕河镇西白亭村七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漕河镇西白亭村七区***号。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隆兴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查获。后公安民警依法对田某甲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6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证人田某乙的证言,现场笔录,驾驶信息,保定法医医院酒精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查获、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