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明新与被申请人李红新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新,李红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新。委托代理人:韩兆周,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天禄,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红新。再审申请人李明新与被申请人李红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明新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北滨河东路348号103室合法且唯一的承租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无权占有该房屋,其妨害了申请人合法权利的行使;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暂住的事由已消失,申请人返还房屋的诉求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请求返还原物纠纷,再审申请人李明新请求李红新返还北滨河中路348号103室房屋。该争议房屋与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348号203室及北滨河中路342号103室三套直管公房,均为1999年拆迁李明新、李红新父亲生前单位分配的房屋所得。李红新自199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虽然2010年李明新与靖远路房管所签订租赁协议,但家庭成员对该房屋均有使用权,并不能认定李明新是该公房唯一合法权利人。李明新再审申请称是由于李红新居住困难,基于兄弟情义,申请人将承租房屋提供给被申请人居住,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李明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明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