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99号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友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月利率3.5%,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0月,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累计拖欠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4万元。现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正准备处置有效资产。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即将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柯昌平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桂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柯昌平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