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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王小洪﹙曾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张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世锋,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小洪(曾用名:王晓洪、XX)。原告张忠林诉被告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林诉称:我与被告王小洪相识多年,2010年2月,王小洪因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0000元,2015年2月13日,王小洪在向我偿还800000元后,向我出具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条。因王小洪没有还款诚意,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小洪偿还借款200000元、给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0元。被告王小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小洪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2月5日,王小洪因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让张忠林代其向他人借款1000000元。2015年2月13日,王小洪偿还了800000元、张忠林代王小洪偿还了200000元,王小洪向张忠林出具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张忠林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没有证据证明王小洪已向张忠林偿还了上述20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小洪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王小洪向原告张忠林出具的借条证明,故原告张忠林要求被告王小洪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间并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和还款期限约定,因此,原告张忠林要求被告王小洪给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洪向原告张忠林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王小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