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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督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二太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二太,姜均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督字第38号申请人刘二太,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姜均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受理刘二太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减半收取8.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