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督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二太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二太,姜均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督字第38号申请人刘二太,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姜均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受理刘二太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减半收取8.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