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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铁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莲清与柳州市旺福竹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莲清,柳州市旺福竹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523号原告黄莲清。委托代理人覃忠师,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冬玉,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旺福竹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石烂二队。法定代表人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莲清诉被告柳州市旺福竹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本案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莲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黄莲清承担,退回原告728元。审判员  刘智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