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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4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0195-9。负责人史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庆,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帅,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60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吕荣荣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