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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邹城市郭里镇郭四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市郭里镇郭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盛某被执行人某市郭里镇郭四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盛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某市郭里镇郭四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270.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某市郭里镇郭四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