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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萍与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李萍,女,生于1958年9月3日。被告段恒木,男,生于1949年12月12日。被告段海军,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被告补军良,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公众号“”